探索开水养鱼与探索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价值比较——评浙江省民政厅“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指导意见”/王礼仁
探索开水养鱼与探索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价值比较
——评浙江省民政厅“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指导意见”
王礼仁
浙江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 浙民事〔2019〕5号,简称“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指导意见”),提出了探索民政机关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的具体意见,应该说其动机是好的。但问题是有无必要?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探索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有无必要?
首先我想问的是,在有自然水养鱼的条件下,有无必要再探索开水养鱼?即先把开水冷却,再进行水质改造,使他达到自然水的条件后养鱼?
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也是如此,在民事程序完全可以处理登记婚姻效力的情况下,有无必要探索“九道十八弯”的行政机制解决登记婚姻效力问题?
所谓在行政程序中撤销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等,与民事程序撤销婚姻法律效果相同,即本质上都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也是当事人主张的目的)。 这在民事程序中可以非常快捷的解决,没有必要再探索复杂的行政程序解决结婚登记效力问题。
有关民事程序解决登记婚姻效力,我有专门论述,也有典型案例,此不赘述。
二、行政程序能否解决登记婚姻效力问题?
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登记婚姻效力已经被客观现实所证明,现在所进行的诸多“探索”也证明了这一点。长期以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登记婚姻效力,出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登记婚姻效力行政诉讼“八大怪”;创下了民政机关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未有的“冤大头”(无过错被告);制造了“一卡二慢三乱” “有婚离不了,无婚摆不脱”的乱象。
其具体事实详见《婚姻瑕疵纠纷行政诉讼十大缺陷》《反婚姻诉讼分裂法》《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再分配》(《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3期)等。
三、“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指导意见”存在的问题
(一)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缺乏法律根据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条例》都只赋予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权力,其他任何法律也没有赋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唯有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民政机关撤销结婚的内容,但这个解释也没有法律根据。总之,根据现行法律,民政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
(二) “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指导意见”使程序进一步复杂化
根据该指导意见,撤销婚姻登记,还是要先打行政诉讼官司,然后根据法院建议撤销。
这就是说,1.为一个身份是否真实需要打一场行政官司(有的可能需要二审);2.婚姻登记机关仍然需要充当行政被告;3.打完行政官司再到民政机关办理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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