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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水养鱼与探索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价值比较——评浙江省民政厅“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指导意见”/王礼仁(4)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民政局
关于撤销×××与×××结婚登记的决定
×××撤字第×××号

×××(男/女方,身份证件号:×××),与男(女)方当事人(持“×××”身份证件,号码为:×××),于××××年××月××日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证字号:×××)。
×××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的结婚登记。
×××法院于××××年××月××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函》(×××号)指出:与×××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虚构身份或假冒他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于××××年××月××日办理的×××与×××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

×××民政局(印章)
××××年××月×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目的意义有哪些?
为依法有效处理因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经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本《通知》通过司法程序和行政机关自行纠正程序相结合的方法,对经法院确认的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涉诉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是一项方便群众、提高政府效能的创新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通知》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通知》起草主要依据《婚姻法》《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立足实事求是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突出指导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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