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开水养鱼与探索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价值比较——评浙江省民政厅“撤销非真实身结婚登记指导意见”/王礼仁(5)
本《通知》主要内容为《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
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七条,包括目的意义、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生效日期、决定书格式等七方面内容。
四、“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是指哪些情形?
《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是指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虚构身份、假冒他人身份导致不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而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行为”。
五、《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自行撤销结婚登记:一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已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结婚登记的函件。此条也明确了此类结婚登记案件行政诉讼原告方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六、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撤销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案件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撤销结婚登记的程序,明确前提是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结婚登记的函件;附件中统一规定了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的格式;同时规定了决定书送达时间、抄送法院、归档程序等具体要求。
七、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指哪些?
《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包括:(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二)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死亡的,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三)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该自然人的监护人;(四)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自然人;(五)被假冒身份的第三方;(六)其他利害关系人。
八、《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通知》从印发之日即2019年1月10 日起执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