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
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近年来,所谓的刑法教义学在我国流传甚广,国内刑法学者趋之若骛。事实上,在国外也非常流行。然而,在笔者看来,刑法教义学就是忽悠人的伪科学。理由是,刑法解释从根本上就是没有标准、无章可循的。没有标准、无章可循,意味着,大家都可以自认为自己的理解、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刑法学者都声称自己的解释、自己的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现在的局面就是这样的情形:同一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同一个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理解,莫衷一是。问题是,罪刑法定原则只有一个,不可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举个例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请刑法教义学的鼓吹者们试试,从字面含义出发,在字面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能够解释出一系列的杀人行为来么?把人烧死,毒死,掐死,溺死,饿死,冻死等等。“故意杀人的”这几个字的字面含义中,是不可能解释出来的。这个例子充分说明所谓的刑法教义学存在难以克服的重大缺陷。
刑法分则条文,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实体行为的抽象描述。换言之,刑法分则条文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动态的、有过程的行为整体。如果你对此理解存在疑惑的话,请比照《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从行为的发生过程到立法规制,仔细予以体会。刑法分则条文都具有五大统一的属性,也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原则与例外相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统一。这个五大统一,是笔者从实践中归纳起来的,它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涵。坚持了五大统一,就是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中,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这就意味着,刑法分则条文,是不可拆分的、动态的、有过程的行为整体,条文不可拆分,整个条文必须视为一个行为整体,只有唯一内涵,就是描述了一种行为,根本不需要解释,只需要理解;形式与实质相统一,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必然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客观事物都具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属性,刑法分则条文亦一样;事实与价值相统一,一种行为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种行为一旦被立法成为了分则法条,这种行为本身就被赋予了价值,实现了既是事实,又是价值,事实与价值相统一。需要强调的是,只有行为,才能实现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原则与例外相统一,有原则,就有例外。刑法分则法条是原则,必然也会有例外。这就意味着,刑法分则法条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到现在为此,原则与例外相统一没有被纳入罪刑法定原则之中,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学说的重大缺陷。德日理论唯一的优势,就是它的犯罪论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例外情形出罪,也就是所谓的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就是代表例外的。因为例外情形就是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情形,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癖马案,洞穴奇案,天津张老太摆气球摊案,古火烟花案,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案,为修路开山炸石制造炸药案,安乐死案等等,都是属于这类,其共同的特色就是行为整体综合评价后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所以,刑法理论务必把原则与例外相统一纳入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之中去,再遇到类似上述案例,根据相关条文及但书直接宣判无罪,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统一,这个一目了然,无须多言。从其他四个统一,必须会得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统一。


总共3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