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11)
这里谈谈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伯之间的联系。如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常态联系(行为与危害结果相伴而生的概率大),那么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产生危害结果是预料之中的,这就是故意犯罪。虽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常态联系(行为与危害结果相伴而生的概率小),但是如果未尽注意义务实施这种行为,与行为相伴而生的危害结果就会时有发生,这就是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几乎没有联系(行为与危害结果相伴而生的概率极小),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是无法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这就是意外事件。
(五)王某用针刺方式向不特定人传播艾滋病毒案
被告人王某,无业。
2009年11月上旬,重庆市某县被误诊为感染了艾滋病的吸毒人中王某认为自己活不了多久,对生活绝望,而又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为让他人也染上艾滋病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王某用自己吸毒使用后的注射器在该县农贸市场扎刺买菜人员五人后潜逃。一时致该县人人自危、心怀恐惧,被扎人员及其亲人更觉恐慌。
案发后对王某和被扎人员作了数次检测,均未发现感染艾滋病,最后确诊王某未患交滋病和其他可以通过血液传播的疾病。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并未患艾滋病等血液传播疾病,其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不构成犯罪;第三点观点认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也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王某在故意杀人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第四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血液传播艾滋病潜伏期较长,且随医药技术不断发达,艾滋病人存活期越来越长,故不宜定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是追求让他人染上艾滋病的结果,而染上艾滋病的伤害与重伤相当,尽管他人未染上艾滋病,也应认定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第五种观点认为王某用针刺人来传播艾滋病,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者观点:即使王某患有艾滋病,但王某一次行为只能让不特定一人染上艾滋病,被害人又明知被扎和行为人系吸毒人员患有艾滋病,一次行为不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染上艾滋病,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行为人的一次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数次侵害行为才为“多数人”或者“重大”不属于公共安全。主观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不可能危害社会,除迷信犯等绝对不能犯外,应按行为人主观追求的结果定性,属于犯罪未遂。用针刺方式追求不特定人传染上艾滋病的结果,除被害人不知情外,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宜定故意伤害罪。
总共3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