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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14)

(七)许某利用自动取款机出错窃取巨款案
被告人许某,农民。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许某到广州市一家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但在取款过程中发现提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按建取款100元时多按了一个0,结果自动取款机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了存款1元。于是,许某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某的同伴郭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某某回住所拿了自己的借记卡后,许某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作案地点,本次许某取款十万余元。2007年5月22日,携款潜逃一年后,许某在陕西宝鸡落网。
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按犯罪处理,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即可;一种观点认为系秘密窃取金融机构的财产,应当以盗窃罪论处,但可以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成立侵占罪,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原因是自动取款机是有思想的主体,故许某不构成盗窃,而应当按诈骗罪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观点:许某在第一次取款时,无意中获得意外之财,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应该是确定无疑的。但是,许某在明知银行自助提款机有错误时,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非法获得财产的行为 ,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许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许某关于其明知取款时“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的当庭供述,均表明许某系利用自动提款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而非法获取银行资金,毫无疑问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
评述:有人标榜许霆案是依法治国的标本。事实上,许霆案就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假案。涉案柜员机实际上是广州市商业银行租用广电运通公司的,该柜员机日常维护属于广电运通公司。该案发生后很快查明了案发原因,广电运通公司第三天就全额赔偿了广州市商业银行损失的钱款。原来是广电运通公司负责涉案柜员机的操作系统程序升级的员工,在程序升级过程中存在疏忽,有一条程序命令忘记调整而出现系统软件漏洞。该系统软件漏洞的使得涉案柜员机取款金额超过1000元时,柜员机向广州市商业银行电脑系统主服务器报送客户取款金额时,由于千分符的原因发生自动截断,只报送千位数字,百位以下数字全部省略了。于是当许霆按键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时,柜员机报送许霆取款金额为1元或者2元,而许霆银行卡账户中有存款176.97元,所以主服务器鉴于许霆取款的金额小于存款的金额,故主服务器同意柜员机支付许霆的取款,而柜员机执行主服务器同意支付许霆取款的命令时,又是按照许霆请求取款的1000元或者2000元金额支付的。这样一来,许霆取款1000元或者2000元,银行电脑系统只从许霆银行账户上扣除1元或者2元,支付给许霆的金额仍然是1000元或者2000元。许霆一共取款171次,167次取款1000元,4次取款2000元,总共取款175000元,账户扣账175元,账上余额1.97元。也就是说,广州市商业银行的电脑系统由于自身的原因,总共产生了171次支付错误。本来账上扣除1元或者2元,应该支付1元或者2元,实际却支付了1000元或者2000元。这就是许霆案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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