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16)
有人说,涉案柜员机出现故障后,相当于神经病人。这个认知也是想当然的。因为许霆案涉案柜员机与神经病根本不具有可比性。该柜员机任何时候,只要你取款不超过1000元,就是把柜员机中的钱全部取走,都不会出现错误。只有当你取款超过1000元,才会出取支付错误。世界上会有这种附条件的精神病么?答案肯定是没有的。(上述内容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参考网上笔者撰写的系列许霆案的专题文章)
(八)利用发货方疏忽重复提货案
被告人陈某某,个体运输驾驶员。
1999年12月20日上午江苏省扬州市平山供销社批发部仓库保管员杨某,交给被告人陈某某一张扬州糖业烟酒公司的销售发票的提货联,委托他到该公司提运“扬州粮食白酒”200箱,计5000瓶。陈某某与个体运输驾驶员闵某某一起,各开一辆手扶拖拉机前去提货。两辆手扶拖拉机满载共装上80箱(2000瓶)白酒,尚有120箱白酒不能一次提完,糖业烟酒公司仓库发货员杨某某遂开出一张120箱“扬州粮食白酒”暂存收据,交给陈某某。随后,平山供销社的一辆货车开来公司,陈某某即要求杨某某将暂存的120箱白酒让货车装上一并带走。杨某某在发出120箱白酒后,因一时疏忽,未将交给陈某某的暂存收据收回。当天上午,平山供销社仓库保管员即将陈某某等人提回的200箱白酒收讫。当天晚上,陈某某在整理有关单据时,发现发货方未将12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收回,便产生了重复提取该白酒占为己有的想法。后来,陈某某怕自己亲自前往提取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个体户驾驶员闵某某,由闵某某将120箱白酒提出,运到陈某某指定的地点。陈某某将这批价值5250元的白酒销售后得款4490元。事后,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
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当得利;一种观点是成立诈骗罪。
作者观点:从表面上看,陈某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利用发货方的疏忽,采用重复提取的方式,恶意占有糖业烟酒公司120箱白酒,其行为貌似不当得利,但实质上己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其一,陈某某在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陈某某明知供销社委托他提运的200箱白酒已经全部提运完毕,但他发现发货方未将12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收回,便产生了利用发货方的过错,骗取糖业烟酒公司120箱白酒的故意。这种故意与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是受害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使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而不当利益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仍然予以接受和占有。而陈某某的诈骗故意,则是在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尚未造成,自己也未获得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形成的,其目的是要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陈某某不敢亲自提货而委托他人提货,表明他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但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陈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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