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2)
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与三阶层之争,我国刑法学界争了十多年了,毫无意义。因为两者都有缺陷,都有优势。两者看上去的差别巨大。实际上,只要把两者的缺陷克服了,三阶层与四要件是完全相同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是特拉伊宁从三阶层改进而来的。但是特拉伊宁并没有改造彻底,也就是说,四要件仍然体现了三阶层主客观分离特色(尽管四要件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具体表现就是四要件的传统排序,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仍然是分离的,中间隔了一个犯罪主体。关于四要件的排序,有人从认识犯罪的角度去认识,有人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角度去认识,都是伪命题。实际上,四要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动态的、有过程的行为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根本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根据犯罪论体系必须体现五大统一原则,尤其是原则与例外相统一的要求,修改后四要件的正确排序应该是:
第一步: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判断(客观方面+主观方面)
第二步:(客体要件+附随因素),(责任能力)
第一步代表原则,第一步成立了,原则上成立犯罪;第二步代表例外,客体要件代表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分则法条本身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本身既是法条,同时也是社会危害性),附随因素代表例外情形中的不法侵害,紧急险情,被害人承诺,为了保护更大更优的利益,为了生产生活需要等等。客体要件代表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法条本身的另一面,代表负能量,附随因素代表正能量,(客体要件+附随因素)代表行为的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当负能量被附随因素产生的正能量抵消或者大部分抵消,就是综合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例外情形。责任能力代表行为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步例外情形成立,代表例外情形出现,或者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三阶层体系是德日理论的框架。理论根基就是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有责性理论这三大理论体系。实质就是把一个实体行为,人为地划分成为三个部分,行为本身的客观方面,行为的违法性,行为本身的主观方面。由于三个阶层都不能对应现实中的实体,都是虚拟出来的概念,对应的理论自然是虚拟的。由于虚拟的理论,不能通过实践检验,结果三大理论体系都是众说纷纭、谁也不服谁的。所谓的学派之争,其实质就是虚拟的理论之争,讲通俗点,就是寓言故事中的盲人摸象的现代版。虚拟理论自然是不能用来指导实践的。按照三阶层体系的理论预设,三阶层必须正面积极判断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然而,在德国日本的实务操作中,三阶层应用时需要判断的不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而是该当性,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换言之,在实务操作中,该当性的判断,实际包含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积极判断,也就是说,该当性的判断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至于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其实就是例外情形。显然,三阶层的实务操作,完全脱离了阶层体系的理论预设,回归了现实。因为所有的侦查案卷中,找不到单独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实体,找不到单独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的实体,同样找不到单独的违法性实体,只能找到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行为整体。所以说,三阶层的实务操作,第一步该当性的判断,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的判断,与上述修改后的四要件第一步完全吻合。第二步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的判断,是例外情形的判断,与上述修改后的四要件理论体系中的例外情形的判断大同小异。因此,德日三阶层理论体系,中俄四要件体系,只要去除两大理论体系中虚拟的成分,实际上是完全相同的理论,所谓的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其实是我国刑法学者人云亦云,以讹传讹,陷入了无谓的口水战。我们国家有两大学术垃圾制造中心,一是清华大学法学院,二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直接造成我国刑法理论学术垃圾泛滥成灾。举个例子,为了批判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两大法学院发表了许多论文和著作。殊不知,法条本身之所以被立法,原因就在于其社会危害性。法条是形式,社会危害性是实质,形式与实质相统一,是罪刑法定的固有属性。所以,反社会危害性理论,就是反罪刑法定,简直就是乱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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