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20)
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提起公诉;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骗色、骗吃骗喝骗玩耍的行为触犯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不应定两罪,只构成招摇撞骗罪。
作者观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竞合。
评述:法条竞合,这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个行为的定性,必须符合全面评价的原则。所以,一个行为不可能同时成立定两个罪。可见,所谓的法条竞合理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都是些伪命题,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分则法条之间,包容关系不存在,交叉关系同样不存在,实际上都是彼此独立的平行关系。这就意味着,法条与法条,此罪名与彼罪名,它们都是泾渭分明的。所有模糊此罪与彼罪界限的理论研究,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都是误入歧途的表现。本案例原作者“析法说理”部分篇幅不少,都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废话。本案仅构成招摇撞骗罪。
(十一)唐某、黄某伪证案
被告人唐某、黄某,交通肇事者强某所驾车的搭乘人。
2007年11月20日晚8时30分许,张某无证驾驶一辆别克牌轿车搭乘唐某、黄某二人从长寿镇驶向洛碛镇,在行经距离洛碛镇3公里处,将行人王某当场撞死并逃离了现场。当晚9时,张某在到达洛碛镇后,将其表弟魏某叫至车内,与唐某、黄某一起商量对策。张某告诉魏某,他无证开车撞死人了,不知如何才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商定由有驾驶证的魏某去顶罪,由唐某、黄某指证系魏某开车撞死人。张某承诺给予魏某不菲的好处,并尽力赔偿,使魏某即使被起诉也能判处缓刑。四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当晚10时30分,唐某、黄某陪同魏某去当地派出所“自首”,称该交通肇事系魏某所为,唐某、黄某劝说魏某前来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调查询问时称自己系车上乘客,目睹魏某开车撞死人的全过程。后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魏某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魏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唐某、黄某的证言相互冲突,疑点重重,便怀疑有人顶罪。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发现魏某实为替张某顶罪。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唐某、黄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理由是唐某、黄某明知张某系犯罪人,而在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企图使张某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主客观要件;一种意见认为,唐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作者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明与伪证罪中的证人作虚假陈述如何区分的问题。本案就是适例:唐某、黄某二人作虚假证言意图包庇张某,使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但换个角度而言,唐某、黄某二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也属于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也满足伪证罪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究竟该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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