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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23)
原作者“析法说理”中引用张明楷教授的“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论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多方面得出结论”。显而易见,张明楷教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还在黑暗中摸索,并不了解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内涵就是五大统一。张明楷教授所谓的刑法解释学说,实际上是无章可循的,没有具体操作标准的,是不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连他自己都是没有底的。所以,楷迷们即使把张明楷教授所有版本的教科书倒背如流,也是办不好刑事案件的。
交通肇事后常有顶包的事情发生,主要原因就在于肇事者可能出现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赔偿的。肇事者也是为了获得保险赔偿,减轻个人经济赔偿的压力,不得不出此下策,找人顶包。

(十二)周某帮助他人藏匿罪证案
被告人:周某
1996年,被告人周某结识了某市一领导干部及其妻子,其后,张某接受周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人事调动、建设工程承揽活动中提供帮助。其间周某多次以分红款的名义向张某行贿。2009年7月的一天,周某听说张某可能涉嫌犯罪将被查处的传闻后,遂将与张某案件有关的材料装入一旅行包内藏匿于家中。随后,公安机关根据周某的交待,将藏匿于周某家中的旅行包查获。该旅行包中有张某及其家人出资修建别墅、周某支付给张某妻子的现金支票的存根等材料。上述材料系证明张某及其家人犯罪的重要证据。
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伪证罪的罪状表述中明确包括了“隐匿罪证”的行为,周某在藏匿证据的时候公安机关己对张某立案侦查,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时间要件,周某在行为时虽然不是“证人”,但其后即被公安机关询问,提供了相关证言。故周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的“毁灭”应作广义理解,隐匿罪证也属于“毁灭”证据的手段之一,故周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行为,帮助毁灭证据罪仅指为当事人毁灭证据出谋划策、提供便利,不包括行为人直接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故周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作者观点: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帮助”的含义是广泛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应作过于狭义的理解。从本质上分析,帮助毁灭证据罪中的“帮助”应当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所实施的一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其次,“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显现、使证据价值减少、使证据消失的一切行为。本案中,张某系某市的重要领导干部,其所涉及的案件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重大。周某明知这一情况,为帮助张某逃避法律惩处,藏匿与张某案件有重大关系的罪证,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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