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26)
第二点理由所谓桂某不具备特定的计生服务的执业资格,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执业医师法》第44条明确规定计生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计生服务的执业资格与医师执业资格是相同的,并不存在什么特定的计生服务的执业资格。
本案中桂某是县医院的执业医生,属于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不可能成立非医师非法行医行为,也就是不可能成立非法行医罪。桂某在自己家中为他人成功进行了输卵管复通手术,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不构成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原作者“析法说理”得出成立非法行医罪的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
(十四)周某医师退休后行医出医疗事故案
被告人:周某,退体医师。
1948年被告人周某毕业于上海医学院(现为第二军医大学),1949年年初至1950年9月在老家湖南省某市开办诊所,1950年至1953年在湖南省防疫大队从事医疗工作,1953年9月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1953年至1968年在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当医师,1969年至1979年在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当医师,1979年在某县人民医院退休后居住在长沙市大古道巷。1987年至1993年,经卫生部门许可颁发行医执照自办诊所行医。1993年因房屋拆迁及年老原因向长沙市社会医疗管理委员会申请个体诊所停业,并上交了行医执照。1998年10月,长沙市天心区某居委会出面请周某为居委会开办医疗室,并购进了一批常用药品,因未获天心区卫生局同意,1998年底医务室停办。1998年年底以后,被告人周某在家里为街道居民看病(病人主要以老人为主),不收挂号费,只收取药品费用(自带药品,针剂者不收费)。2000年3月1日7时许,王某(女,65岁)因咳嗽多日,自带青霉素针剂来到周某家里。周某为王某做完皮试后,按操作规程为王某注射了自带的一支80万单位的青霉素针剂。十几分钟后,周某发现王某有青霉素过敏反应特征,立即为王某注射了10毫克地塞米松针剂(抗过敏用),见情况没有好转,又为王某注射了一支盐酸肾上腺素针剂(升血压,抗休克用),并立即叫邻居李某某通知王某的大女儿杨甲来到周某家,杨甲立即拨打110、120。9时15分,王某被送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抢救。9时32分,王某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医鉴定:王某系因注射青霉素引起过敏休克而急性死亡。
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另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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