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28)
本案周某属于医疗经验丰富的退休老医师,显然不属于“未取得执业医生资格的人”,不成立“非医师行医的”非法行医行为。也就是说,周某连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非医师行医的”行为都没有,更谈不上情节严重了。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显然太过了;二审法院觉得太过了,改判了缓刑。其实,二审改判的理由是非常牵强的。认定为非法行医,问题是情节严重没有事实依据。本案被害人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查明原因属于技术过失引起的医疗技术事故,并不是责任过失引起医疗责任事故。这种医疗技术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中,医师不成立医疗事故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周某的情形应参照有证行医情形,直接宣判无罪。
(十五)王某组织卖淫案及其犯罪形态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丙,丁。
2007年9月至10月,王某与王某某共谋,决定从某区找几个小姐到本区某镇卖淫。之后,二人一起到某镇谷草人山庄看了卖淫场所。为此,王某在某镇租赁了房屋,并准备了藏刀和伸缩棍等凶器,并专门购买了从事运输的车辆。王某某也邀约了丙、丁参与。经共谋,同年10月20日晚,四人要以找小姐做业务为名在某区先后将ABC三名被害人骗出带至某镇的租赁屋内。因被害人A醉酒昏睡,王某等人先对被害人BC采取威胁的方法逼迫二人答应留在某镇为其卖淫,并将两人的手机卡取出扔掉。21日上午,被害人A酒醒后,王某为了逼迫A就范,当着A的面强行与被害人B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上述四人将三名被害人继续控制在该租赁屋内。22日晚,被害人A趁四人不备,从厕所翻窗户逃走,并于23日13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即前往某镇将己转移至谷草人山庄的王某、丙、丁抓获,同时解救出被害人BC。24日凌晨,王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未遂);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未遂),其中王某是否数罪并罚,又有二种意见:一种认定加重处罚情节,即强奸后迫使卖淫,另一种认定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作者观点:立法设置强迫卖淫罪的本意在于惩罚“逼良为娼”的行为,不宜将自愿从事卖淫职业的人纳入此罪的对象范围。这并非刑法保护的“职业”歧视。此类强迫行为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甚至强奸罪。本案中,王某等四人以“找小姐做业务”为名将A、B、C三人骗至事先选好的租赁屋内,采取威胁方法逼迫B、C答应留下为其卖淫。后来,王某为了逼迫A就范,当着A的面强行与B发生性关系。该四人的行为虽然强迫他人卖淫,但因强迫对象A、B、C都愿意出来“做小姐业务”,因此不符合强迫卖淫罪的对象条件,该四人的行为应当认定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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