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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3)
弄清楚了刑法条文是实体,弄清楚了犯罪论体系必须遵循原则与例外的框架,弄清楚了五大统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涵。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它们都是可以实现统一的。换言之,不管是法律适用的方法(刑法适用,不再需要解释法律),还是犯罪论体系(原则与例外的架构),全球实现统一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下面笔者将以案说法,阐述不解释刑法,如何适用刑法。所举19个案例来源于《刑事疑难案例实务教程》一书中。这本书由众多高校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教授及实务部门的专家撰写的,案例分析都是从所谓的析法说理出发去解决问题的。该书号称是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系列教材之一。笔者从书中全部91个案例中挑选了这19个案例,是笔者认为作者的观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理解错误。笔者将摘要原作者的观点并阐述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理解错误的理由。诚如前述,刑法条文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实体,侦查案卷中犯罪行为也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实体,当两个实体形式与实质都相同时,也就是两个行为实体的性质相同,或者说两个行为实体的价值相等,那么该法条行为就可以适用于案卷中的犯罪行为,案卷中的犯罪行为就可以按此法条行为定罪处罚。所以,这种刑法适用方法,彻底抛弃了传统三段论,彻底抛弃了刑法解释学,绝不允许通过所谓的“析法说理”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案件事实上,集中在证据上,不得离开案件事实半步。我们案例的定性错误,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所谓的“析法说理”产生的,不管是博士生导师,还是实务部门的业务专家,受传统的有重大缺陷的刑法理论的影响,此类错误时有发生。

(一)胡某飙车肇事案
胡某,男,某大学学生。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驾驶另一车辆的同伴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某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某。谭某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某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之间,其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亲属已经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万元。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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