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还原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真相/肖佑良(9)
关于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理论上的三种学说都不符合实际。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只可能是故意,不可能成立过失。防卫行为是要对抗不法侵害行为,压制不法侵害人,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因此防卫行为会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防卫人毫无疑问是明知的。防卫过当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只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过失犯罪都是由过失行为导致的,所有的过失行为,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这种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都是比较少的。这与防卫行为自身的属性完全不相匹配。作者通过所谓的“析法说理”阐述的防卫过当只成立过失犯罪的观点及其理由,牵强附会,想当然,不切实际。至于作者认定本案周某持刀乱刺张某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持刀追赶成立防卫过当行为,毫无疑问是误读误解了正当防卫条文,因而是错误的。因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是对整个行为的总体评价,只能成立一项,绝对不可能既成立正当防卫,又成立防卫过当。
周某成立防卫过当。周某本身是高中学生,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友王某某应是与周某年龄相仿的。周某清楚对方找茬的原因,只因周某被对方怀疑在背后说对方的坏话,周某否认而被对方拳打脚踢,被对方抓住往卷闸门上撞,张某某与王某两人交替殴打张某某。周某的女友到周某家楼下喊来了黄某某,黄某某等人赶到现场时,张某某与王某正在殴打周某,黄某某上前拉开王某,王某转身一拳击中黄某某面部致使流血。张某某也上前踢黄某某,周某此时见状持刀乱刺张某某,张某某被刺后跑离,周某追赶一段距离后,被闻讯赶到的父亲叫回。请把注意力集中在周某持刀乱刺张某某的时间点上,当时张某某与王某正在徒手殴打黄某某,并没有使用任何凶器,当时双方的力量对比,周某这方人数占优,不法侵害人这方开始处于劣势,而且周某这方还会有人来。因此,周某持刀乱刺张某某时,并没有面临紧迫严重的侵害威胁,完全没必要对张某某下死手。从材料中周某、黄某某没有伤情介绍看,应是没有明显的伤情,最多成立轻微伤。这种情形下,周某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要害部位采取猛烈的反击行为,致使张某某右胸右肺穿透伤,主动脉破裂,腹部肝右叶穿透伤,致其急性大失血死亡。显然,周某捅刺的力度过于猛烈,不计后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四)李某为保全个人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案
被告人李某,女,某县县委干部。
某日李某骑自行车下乡去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企图抢车。她环顾四周见旷无人烟,又天近黄昏,要反抗就会遭到横祸,于是便主动向对方表示:如果想要车,只管推走,不要伤害她。那名男青年当即粗暴地表示允诺,并准备推车。这时李某又要求说:自行车你拿去好了,车上那只打气筒是借的,把气筒留给我吧,我好还给人家。那人也表示同意,李某便动手卸气筒。抢劫犯弯下身子检查车子,看着是否好用,以便迅速离开现场。这里李某突然趁其不备,用才卸下来的气筒朝弯腰低头的抢劫犯的后脑猛击一下,将抢劫犯罪击倒在地后赶忙骑车去报案。当李某来到最近的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只有一户人家从门缝露出一线灯光,李某便投奔光亮而去。这家有母女二人,母亲五十多岁,女儿十九岁。李某向主人说明遭遇后,母女深表同情。老太太说,天色己晚,派出所还在较远的大屯子,路途不安全,邀李某当晚留宿她家,明早再去报案。李某思量再三,只好暂留一宿,并对殷情的主人表示感谢。老太太又恐客人害怕,让女儿陪宿。这家是独门独舍,院落很小,老太太与女儿住北房,儿子住西房,大门在南面。因儿子外出,老太太让女儿陪同客人住西房。抢劫犯罪姓张,农民,当天下午从水库工地回家,路遇李某,遂萌生歹意,抢车未遂,反被击昏,天黑后逐渐苏醒过来,情绪沮丧,悻悻而归。李某借宿的正好是他家,主人是她母亲和妹妹。他一进门便发现自己抢过的自行车在院内,急忙问来历,其母亲便将投宿人的遭遇说了一遍。张某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明李某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李某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头朝北。张某摘下窗上铡草用的铡刀,悄悄拔开房门,走进房间,在黑暗中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照脖颈部猛砍一刀,又悄声回到北房,才对母亲说,抢自行车的人就是他,李某已经认识他,为了逃避揭发,己将李某杀死。老太太原本同情李某的遭遇,并不知抢劫犯竟是自己的儿子,如今却又同情起儿子来,忙从柜子中拿出来半新的被絮,同儿子一起走进西房,将尸体包起,抬到田间扔进深枯井湮灭罪迹,满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惩罚,甚至可能瞒过女儿的耳目。实际上,李某在张某的妹妹陪同睡下后,由于傍晚发生的被抢和击倒犯罪的事件,心情难以平静,久久不能入睡,加之院小房近,夜寂人静,张某母子谈话,摘铡刀、拔门声音都听得一清二楚,她极度恐慌,急中生智,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悄悄移动张某的妹妹,将她推到土炕外侧,自己则睡在她的位置上。张某的妹妹劳累了一天,又年轻贪睡,上炕后挨枕头就进入了梦乡,对所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因此,张某杀死的实际上是自己的妹妹,李某趁张某及其母亲抬尸体外出之机,骑车赶回县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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