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女财务总监,在公司倒闭时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卢庆波律师
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女财务总监,在公司倒闭时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兼谈退休人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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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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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女财务总监咨询:我公司是大型制造企业,因外贸订单减少,老板已走人,但企业机器很值钱,足以支付工人工资补偿。劳动局说我已过退休龄,我不能获得补偿金。我不明白,我为公司工作了近二十年,大半青春贡献给了公司,现刚过50岁了却得不到赔偿,不舒服。
本文提要:
关键词 财务总监 退休人员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公司用工风险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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