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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女财务总监,在公司倒闭时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卢庆波律师(2)
用人单位因以下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因上述两项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又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一项法定事由,即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从第一点可见,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并不包括“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但是同时请注意,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并不排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那么经,在司法实践中为何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均不支持退休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呢?笔者试行分析一下。
(一)公司倒闭可以归入哪一类?严格来说,公司倒闭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表现形式是公司停止经营,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归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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