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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未婚女子收到离婚传票后无法救济的法律思考/王礼仁
广西未婚女子收到离婚传票后无法救济的法律思考
王礼仁
广西南宁市一家教育机构工作的24岁未婚女子梁钰娟,2018年10月31日河南法院传票,才知自己“被结婚” 跑了多个部门仍没解决(案情附后)。面对这种尴尬局面,梁钰娟应当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其实很简单:即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法院直接判决男子靳潮与梁钰娟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即可。即简单快捷,又能真正还原梁钰娟的未婚身份。
一、主张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登记婚姻效力,并设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存在与不存在)之诉,是我长期以来的主张。
这样即可破解行政解决登记婚姻效力的困境,又简单快捷,可以将离婚之诉与婚姻效力之诉合并审理,在一个程序中解决婚姻及其相关的所有问题。
以本案为例,原告靳潮起诉与梁钰娟离婚,梁钰娟反诉与靳潮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梁钰娟确系被她人冒名登记结婚,直接判决梁钰娟反诉与靳潮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驳回靳潮与梁钰娟离婚。
二、如果梁钰娟采取行政救济措施,有两个缺陷。一是因行政机关无权受理或超过起诉期限而陷于被动。二是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无论是撤销婚姻登记还是认定婚姻无效,都意味着梁钰娟已经结婚,只是婚姻无效而已。这样处理将会使一个未婚者变成已婚者,既缺乏科学性,更不符合客观事实。这也是我一直坚持设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或婚姻存在与不存在之诉)的理由之一。
三、将“未婚女”定性为“已婚女”的原因分析
对于“未婚女”“被结婚”(被他人冒用身份结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按离婚处理或者按无效婚姻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将“未婚女”定性为“已婚女”,这是很不科学的。我反对这种做法已经有十几年了,也发表了大量文章,但时至今日,这种思维方式仍然无法从根本上颠覆。究其原因,大概有三:
一是我国没有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或婚姻存在与不存在之诉);
二是长期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处理机制影响;
三是对使用他人身份结婚中的“冒用者”与“被用者”谁是真正婚姻当事人的判断错误。
上述问题,我在大量文章中均有论述,为了方便大家讨论,现选择部分文章目录供参考,希望通过大家的讨论,逐渐形成共识。
附件一:
王礼仁有关登记身份错误司法救济文章目录:
王礼仁福建高院要求诏安女“离婚”的意见不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9353af0101dl0x.html
王礼仁:为招安女被结婚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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