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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未婚女子收到离婚传票后无法救济的法律思考/王礼仁(5)
答:“该报案报案。”
问:“你们现在不能撤销是吗?”
答:“那是合法的,怎么撤销啊?”
问:“怎么是合法的呢?”
答:“当时来了身份证、户口本都是全的,当然给人家办了。”
问:“但不是我本人去的。”
答:“那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就行了。”
问:“那咱们民政局是不是本人拿着身份证、户口本才能登记?”
答:“是啊。”
问:“但是拿着我身份证去登记的那个人,并不是我本人。”
答:“不用找我们民政部门,直接找法院或公安部门报警。只要双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合法,我们必须给他登记。”
问:“为什么不核实(是不是)本人呢?那个结婚证复印件(照片)我看了,跟本人差别很大。”
答:“这个我们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材料都是符合要求的,我们为什么不给登记呀?我们婚姻登记只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符合要求,就能登记,至于那个人长得什么长相,我们怎么鉴别呢?”
2019年1月18日下午17点50分,龙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局已着手调查此事。如果梁女士的身份信息确实遭到冒用,将协助司法部门撤销婚姻状况。
律师:如果身份证被冒用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或存在渎职行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另外,行为人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假结婚”,拿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彩礼钱便消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韩律师认为,如果梁钰娟的身份证确实遭到冒用——“被结婚”,那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结婚登记”时存在渎职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身份证件和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核对,其未尽到审查和核对的义务,导致登记错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梁女士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当事人梁女士在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后,已经及时办理了相关的挂失和补办手续,却仍然遭遇了他人冒用的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建立相关的挂失身份证注销制度,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避免让无辜当事人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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