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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劳动纠纷所引申出的几个法律难题/胡雷(2)
(二)南京法院判决的剖析
1、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立法本意进行判决为一大进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在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非长客公司所设立,故本案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法院据此驳回劳动者诉请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进一步探析该条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而依据立法原意进行判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判决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在南京人社局不予认定劳动者劳务派遣期间的客车驾驶员的工龄情况下,加之在南京市劳动仲裁委不支持劳动者诉请的条件下,劳动者只能诉至法院,这是他们最后的希望。该案如果没有妥善处理,涉及到几百号劳动的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判决之所以能突破法律条文规定本身探究立法原意,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如果该案仅仅是一个个案,影响很小,未并能有现在的结果。
三、本案的症结在于南京人社局的工龄认定问题
本案法院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南京人社局认定该期间的客车驾驶员的工龄。其实,南京人社局应当径直认定该期间劳动者的客车驾驶员的工龄,不应当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向法院。
本案的核心是特殊工种累计工作满15年可以提前退休的问题。这个工龄的计算不应单纯考虑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实质考量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岗位,以具体的工作岗位作为判断依据。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的人员,工种的判断依据是用工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本身没有职位。所以本案的症结在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片面依据劳动关系认定用工关系,忽略了劳务派遣的特殊性。据此可以起诉社保局不予认定的工龄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此行政诉讼胜诉那将是一劳永逸,此后南京人社局将会主动给长客驾驶员办理退休,不需要劳动者一一起诉。即便这个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该问题也应当有相关的职能部门予以解决,不应当演化成司法问题。南京人社局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行政职责推给法院,使得政府职能问题变成了司法问题。
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救济途径的法律缺失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对一裁终局的情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救济。很遗憾,我代理的案件不属于上述情况。也就是说在江苏省范围内,对于生效超过一年的不需要执行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法律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这是的漏洞与空白。庭后审判长私下和我说,如果本案我们胜诉的话,中国的劳动仲裁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被修改。我请教了其他劳动庭法官的朋友,他们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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