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如何维权?/奚正辉(4)

七、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很多购房者,包括律师都不知道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通常开发商为了防止购房者解除合同,都在合同内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而且行使期限很短。所以购房者遇到解除合同的情况时,一定要注意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期限。

本文不针对绿城黄浦湾,也不针对开发商。作为开发商要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意识,应该加强房屋开发建设、销售的管理,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害自身的商誉。作为购房者,本来就处于合同的弱势一方,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合同条款。遇到开发商违约,一定要找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予以维权,尽管目前维权艰难,但是今后肯定会好转。


 奚正辉律师 远闻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专注房地产投融资、房地产交易及争议解决等法律研究与实务,联系地址:上海市浦电路438号18楼,电话:021-50366223、13061777763。


注:欢迎转载,但是务必注明作者!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