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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效案例分析/奚正辉(2)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民间借贷合同因此而无效,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贯立场。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就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同样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出借人在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时仍然向借款人提供款项,也可能属于借款人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这反映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上,就是合同无效。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要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并不以出借人因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受到法律制裁为前提。本案中,被告由法院定罪量刑,而原告李某最终无罪,并没有影响法院对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一旦由法院确认为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以及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约定的利息,都不会获得法院保护,而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即使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利息也要严格遵循《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强调:《民间借贷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二、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例1 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星海支行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
案例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件概况:
大连德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享公司)与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德享公司向高金公司借款2000万元和1500万元。后因德享公司未按期还款,高金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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