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间借贷无效案例分析/奚正辉(3)
除了向德亨公司借款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还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发放过高息借款。
高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无效。其理由为:高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同时构成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违反。
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高金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本案中的合同无效。

案例2 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0303民初22497号
案例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件概况:
2017年8月4日,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与姚某签订《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金信公司借给姚某115000元,并约定了还款付息要求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于2017年8月7日又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姚某的一辆汽车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后因姚某逾期未完全偿还借款,金信公司将姚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