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无效案例分析/奚正辉(5)
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无效,更是维护公共秩序的要求。以借贷为职业,只能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批准。这在我国经济秩序中,是重要的一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对此作了重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因此,对于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 (四)项(民间借贷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认定其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经常性放贷,可能会被认定职业放贷人,其签署的借款合同,同样会因此而无效。从职业放贷人那里获得借款的主体,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不会影响对借贷行为无效的认定。
三、公司内部职工集资转贷无效
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浙民终484号
案例全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案件概况:
2010年10月,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台建安公司)与浙江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台建安公司无息借款5000万给万邦公司用于某项目工程的开发建设。台建安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向万邦公司汇款人民币2500万元,于2011年1月20日和21日向万邦公司汇款人民币2500万元,总计汇款人民币5000万元。
5000万元借款由三部分组成,台建安公司由单位职工集资1600万元,案外人金某某出资1900万元,案外人邵某某出资1500万元。
此后因工程未能按期开工,2012年2月20日万邦公司与台建安公司签订《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工程在2012年8月28日仍不能正常开工的,台建安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借款利息从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万邦公司应在台建安公司提出要求后10日内归还本金并结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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