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票”新政给西部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新机遇/朱旭东(4)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6号)出台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地票新政”),根据“地票新政”,建立了补充耕地的国家统筹制度,即允许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流转和交易行为。这意味着适用于全国性的“地票”交易制度即将诞生。
从我国地票制度的法渊看,地票已经从局部(省域内)的耕地和建设用地调剂地方性措施向跨省域的全国范围内的耕地统筹和建设用地调剂制度发展,地票在局部(省域内)的市场化交易、流通试验也给地票的证券化和全国性地票交易市场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们期待地票终有一天能成为证券法所确认的证券交易品种。[注释6]
四、 地票新政下的西部律师法律服务市场新机遇
(一)地票法律权利和义务主体
1、根据原有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注释7],地票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有:
(1)土地权利人(即建设用地复垦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主体。);
(2)复垦验收人(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地票申请出让方和代理人(即复垦主体持土地指标凭证,向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4)地票购买人(一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5)地票核发主体(如重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
(6)地票交易平台主体(如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注释7]
2、地票新政下[注释8]增加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1)地票申请主体(向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2)地票认缴款承担主体和名义缴纳主体(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
(3)落实国家补充耕地的承担主体(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是落实国家补充耕地的承担主体,也可以称为地票指标调出主体。);
(4)帮扶主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的帮扶省份应为地票指标的帮扶主体,也可称为地票指标调入主体。);
(5)统筹或者国家级地票的核发主体(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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