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票”新政给西部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新机遇/朱旭东(5)
(6)交易和监管平台主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节余指标调剂监管平台负责地票跨省调剂职责。)
从参与地票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演变过程看,地票的用途逐步从地域性的土地调剂功能向全国性的土地统筹整理功能提升,地票制度成为解决我国土地所有制二元化差异(即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引发的地方土地所有权转化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比如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的有效工具,有望将来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统一价格标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等市场化手段用以调节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资源的不平等、不均衡的状态。
(二)地票适用范围
目前地票主要适用范围为:“三区三州” (三区三州位于西藏、新疆、甘肃、四川和云南,“三区”是指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区;“三州”是指甘肃的临夏州、四川的凉山州和云南的怒江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财政部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调剂资金总额,收取有关省(区、市)(即帮扶省份)调剂资金跨省域调入节余指标资金给上述地区换取建设用地指标。[注释9]
(三)地票具有权利物权的民事客体属性,具备开展权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施基础
根据《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地票“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使用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票取得成本可以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地票取得成本包括地票成交价款、缴纳的税费、财务成本等。”,及河南省的“复垦券”使用规则:报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只要不超过国土部下达的周转指标,就不用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地票新政的操作方式:是通过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省、直辖市,由于自身建设等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以缴纳调剂节余指标价格的方式申请国家统筹补充建设用地指标。[注释10]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地票是基于土地使用权这一基本权利产生的、同时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任物权内容的衍生权利,因此,地票具有权利物权的民事客体属性。[注释11]具备开展权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施基础。
(四)律师参与地票交易的主要法律服务内容
目前,除了重庆市和河南省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地票发行制度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外,全国性的地票交易制度建设还缺少具体的配套细则和规范,本所近来也接到目前已经在西部从事耕地复垦投资项目的专业服务公司就如何通过参与地票交易尽快获得投资收益、东部亟需补充建设用地的地方政府咨询就如何通过地票交易补充建设用地等问题的咨询,这反映出地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极大的市场需求,虽然目前法律制度的建设还不完善,但介入法律服务的先机不可放弃,改革开发的实践一再证明:于无声处有惊雷,越是早期地潜入一个未知的市场,其所带来的商机和市场爆发力就越大。因此,我们结合参与过的土地一、二级开发项目的经验,建议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参与了解并设计“地票市场”的法律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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