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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票”新政给西部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带来的新机遇/朱旭东(7)
•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
2、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
• 国务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附二:注释
注释1:参见《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二条
注释2:国务院《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注释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注释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1-3
注释5:《河南省宅基地A类复垦券公开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宅基地B类复垦券公开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注释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注释7:《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河南省宅基地A类复垦券公开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宅基地B类复垦券公开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注释8:《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
注释9:《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注释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注释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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