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系列文章(一)|以钱某诉俞某离婚案为视角评析离婚的条件/周莫龙(2)
性格不和,是指相互矛盾的性格,相互冲突的性格,在一起只会吵架。能够结婚,说明双方还是有共同性格或者说相同的三观。并不会直接导致双方相互冲突,如果原告仅以性格不和来描述双方之间的关系,那很难获得法院认可,没有天生就三观符合的,即使谈了几年的恋爱,也是一样的,人是一个很难琢磨的物种,他的喜好会随着时间变化进行迁移,没有什么固定不变的,所以,就算开始三观符合,后来也会变的不相符。
无法共同生活,是指双方见面就会吵架,任何一方都拒绝做家务,不管家庭人员生活,只顾自己潇洒,很难引起对方生活共鸣。还有很多言不尽表,但是就一般人来说,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还是很少存在,之所以是无法共同生活,不就是自私造成的?凡是都想着自己,很少为对方考虑,但是这并非不能解决。
所以,综合上述,我们可以知道,仅用这一条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之所以不支持这样的理由,那是因为,婚姻是家庭稳定的核心,而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所以,对于离婚案件,法院采取的是谨慎态度,能不判离的,坚决不判离婚。本案就属于这类案件。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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