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特征效力及适用方法/徐凤林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此条款是针对社会各界提出诉讼时效过短的问题而重新设立。至此,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由于两法的规定存在不同,司法实务中,对如何正确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亟需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为推动司法实务交流,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公正司法,笔者对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学习,对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特征、效力及适用方法进行法理分析和学理探讨,不当之处,敬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时效限制。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设立诉讼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大利益作利益权衡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实现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降低成本,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目的。诉讼时效从二年调整为三年,理由如下:
一是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促进商品流通,推动经济发展。
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因时间久远证据毁损,导致债权人证明困难、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是有利于提醒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请求权,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维护合法民商事权益,防止债务人利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避债务。
四是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特征及效力
(一)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是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三是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特征
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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