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特征效力及适用方法/徐凤林(3)
五、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衔接问题。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据法的溯及力法理,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的规定,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适用旧法与新法的问题。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情形下,不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法总则实行前、实行之日、实行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根据“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其立法宗旨均在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但二者存在差别。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因当事人无法预见、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阻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