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最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修改理由、特征效力及适用方法/徐凤林(4)
(五)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问题。为稳定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除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外,还设立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二者的区别是: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由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和法定期间的经过两个要件构成;除斥期间只一个要件,既法定期间的经过。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算起;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消灭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4、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权力人必须了解掌握的一项基本民事制度。审理民商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依据民法总则和民商事单行法律规范,学习掌握运用好民法原理、民商事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时效等法律制度,恪守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裁判公正司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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