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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虚拟股权激励你的业务部经理-探讨中小企业留住核心人才之策略/卢庆波律师
如何用虚拟股权激励你的业务部经理
-----探讨中小企业留住核心人才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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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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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股权 实有股权 核心人才 竞业限制 分红

一、虚拟股权与实有股权之比较及其优势。
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 ,“虚拟股权”中的“虚拟”二字,主要是相对于实有股权而言的。
被激励对象的好处:享受到分红收益权,即按照持有虚拟股权的数量,按比例享受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
与实有股权的区别在于:被激励对象不能享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分配权等)。但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正是优势,因为企业老板不必担心被激励对象持有实股的表决权而过于强势,引致财产外流,且股权争端。

二、以某企业业务部经理为例,探讨虚拟股权之应用方法。
(一)企业主选择激励对象之理由:业务部经理在公司已服务了5年以上,信得过,且业务能力强,现在每年有按业务部利润的10%提取奖励给他。不过我觉得这还不够,希望给他一些股份,大约10%。由其出资10万元。
(二)企业主之担心:第一,如果该经理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理?第二,如果该经理私自经营同类业务如何处理?第三,以什么价格回购虚拟股权?
(三)律师之建议:
1、关于虚拟股权退出之机制。律师建议设置如下: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业务经理)应全部退出业务部的虚拟股股权,由甲方(公司)回购:
(1)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
(2)乙方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死亡的;
(4)乙方泄露公司秘密的;
(5)乙方违反竞业协议的;
(6)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宜担任业务部经理的其他情形。
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甲方为主导,进退自如。有人觉得这是否有违劳动法的规定?律师个人认为,虚拟股权不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公司法或民法或合同法。
2、以什么价格回购虚拟股权?律师建议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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