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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误传之危害 立法界与理论界应当重视 ——从《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报道说起/王礼仁
“共债共签”误传之危害 立法界与理论界应当重视
——从《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报道说起
王礼仁
【摘要】“共债共签”难以写入法律,人大代表建议亦非“共债共签”,误传“共债共签”既非对24条受害者负责,亦非对法律负责,只会引起理论混乱与社会动乱,立法界与理论界对此应当高度重视。
【关键词】“共债共签”;误传;危害;重视
笔者近日看了2019年03月15日《新京报》报道的《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简称“共签”一文)后,对这种文不对题的报道,不仅感觉纯属误传,而且感觉很危险!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共债共签”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澄清。
一、“共签”报道文不对题——代表建议并非“共债共签”
笔者首先表示对32名代表联合签名建议修改夫妻债务立法的行为表示赞赏!其立法建议是否会上升为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决定,笔者不予评述。笔者这里所要评述的是:代表的建议内容并非“共债共签”, “共签”一文使用“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的标题党,属于误传。从“共签”一文的介绍看,代表的建议实际上是一种例示模式立法建议。如“共签”一文介绍陈建银代表建议是:
应当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合意或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列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上述建议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家事代理之债,“共同签字或追认”属于夫妻合意之债。
整个建议内容就是一方家事代理之债与夫妻合意之债以及其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合意之债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所谓的“共债共签”。
二、“共债共签”的内涵与误传的危害
“共债共签”由24条受害者率先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事实上人大代表的建议则并非上述“共债共签”的内涵。 “共债共签”也难以入法。但现在的新闻报道则每每亮出“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的错误标签,无疑会引起理论混乱与社会动乱。
笔者查阅了有关媒体转载“共签”一文后的留言,不少读者和24条的受害者都误认为,“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后,就可以为24条判决的案件平反或再审了!笔者摘选几条有关留言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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