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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误传之危害 立法界与理论界应当重视 ——从《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报道说起/王礼仁(2)
1.“支持共债共签,为24条受害者平反。”
2.“支持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给二十四条被负债人员再审平反昭雪!”
3.“支持共债共签!还婚姻24条受害者一个公道!”
应该说,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能否再审纠正,核心是看是否直接适用24条的推定规则,其判决是否违反婚姻法第41条规定精神或者认定事实是否错误。
而从现在有关情况看来,很多24条的受害者都等着把“共债共签” 写入民法典后上访申诉或申请再审。可见,将夫妻合意之债误传为“共债共签”,其危害非同小可!不仅会引起理论混淆,也会造成新的社会动乱!
三、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之区别
(一)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内涵不同
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知道,判断夫妻一方负债和共同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长期形成的理论与司法共识,主要以“用途”和“合意”作为两个主要判断标准。其中“用途”主要适用一方家事代理之债,“合意”适用夫妻共同合意之债。
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区别在于:
1. 夫妻合意之债是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借贷(包括共同签字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合意之债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形态之一(或共同债务的选择要件),共同债务并不限于合意。而“共债共签”则要求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则是将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
2. 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内容不同。夫妻合意之债,是夫妻平等自愿条件下的共同举债,既可能用于家事需要,也可能没有用于家事需要,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合意即构成共同债务。而“共债共签”则是要求一方的举债必须经另一方签字,具一定的强制性要求,而且一般要求举债人的举债用于家事需要为前提。这与传统的夫妻合意债务有重大区别。
3. “共签”一文混淆了夫妻合意之债与“共债共签”的界限。人大代表的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明确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实际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并非“共债共签”,对此必须澄清。
(二)立法上不宜使用“共债共签”非法律术语
“共债共签”不是法律术语,而且“共债共签”是以一方举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为目的,这与传统并不限于用于家事需要的夫妻合意债务的内涵和界限并不相同,使用不当容易与夫妻合意之债发生混淆。因而,理论上与立法上应当谨慎使用。尤其是立法应当使用科学的法律术语,对于内涵缺乏科学性,容易制造歧义的“共债共签”等非法律术语不宜使用,更不能把夫妻合意之债称之为“共债共签”,以免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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