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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误传之危害 立法界与理论界应当重视 ——从《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报道说起/王礼仁(3)
四、“共债共签”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选择
(一)现实生活中不可能都做到共同签字
在现实生活中一律共同签字无法行通。从现实生活看,至少有下列诸多情形,不可能共同签字。
1.夫妻一方临时出现神志不清而家庭需要借款。比如一方处于病危等紧急情况下,另一方为其借贷治病,结果抢救无效而死亡。这个没有共同签字的巨额债务在处理死亡配偶遗产时,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后,其他继承人能否以没有共同签字和追认为由,否认其借贷为共同债务呢?如果不能否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那又适用什么标准判断呢?
2.夫妻一方长期神志不清,另一方处理家事需要借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在婚后长期丧失意志(如因伤害导致的植物人或因精神刺激导致的神志错乱)或者先天性的智能不健全,如常见的夫妻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失常者与低智能者),没有处理家事能力,对是否需要借贷也无法正确判断或无识别能力,另一方能否单独举债?其单独举债用于家庭生活能否认定共同债务?是否应当用共同财产偿还?
3.夫妻两地分居(在外打工经商或临时出差等),双方不在一起时,一方因家事确实需要借贷。如一方在外经商的巨额借贷确实用于经营,或者一方在家的巨额借贷确实用在家庭生活上,举债人也可以证实,但因事后夫妻闹矛盾,另一方不认可、不追认了,又将如何处理呢?
4.有些民事行为法律并不要求共同签字,如夫妻一方的公司行为,包括夫妻一方注册的一人公司或其它公司的股东等,依法夫妻另一方不能介入其行为,但如果一方的公司行为违法(如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分,或抽逃资金用于家庭),股东应当承担承担个人责任(赔偿或债务)时,这种情况,能完全以另一方未签字为由,不承担责任吗?
(二)“共债共签”并非治疗虚假违法债务的断根之药
勿容置疑,“共债共签”可以对虚假违法债务起到一定防止作用。但完全依靠“共债共签”,则无法从根本上预防虚假违法债务。
首先, “共债共签”的范围如何确定。即“共债共签”是否同时适用日常借贷(小额)与巨额借贷。如果同时适用日常借贷与巨额借贷,事实上不可能。如果“共债共签”只适用于大额借贷(即仅仅大额借贷以是否共同签字作为判断共同债务标准),则意味着不签字的小额借贷都可以认定共同债务。那么,当立法上确定大额共同签字具体标准后,一方根据法律确定的大额标准,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将一次借款变为多次借款(如一次借10万,分别出具不同时间的十张借条)用于个人挥霍,对此又将用什么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其虚假和违法债务通过小额化解又如何防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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