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误传之危害 立法界与理论界应当重视 ——从《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报道说起/王礼仁(4)
其二,在一方不能真正知晓或控制一方经营或借贷用途的情况下,单纯签字只是“橡皮图章”,无法真正起到防止虚假违法债务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并没有达到政治和经济完全平等,而且在现有家庭中,至少有10%的家庭是夫妻“一方执政”(多数是男方),即家庭事务和经济开支等各种家庭事务完全由一方决定或经手,另一方对家庭的经济开支等事务处于不管、不问、不知状态。对于这种类型的家庭,夫妻共同签字则可能成为一种单纯的形式。
但一旦法律规定签字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唯一标准后,完全“执政”一方就可能要求另一方批量签署空白借条,以便自己对外经营或处理其他家事借贷之用。另一方也不得不签订“空白借条”,以表示“概括授权”,但实际用途则仍然一无所知。如果“执政”一方产生离婚念头或者心怀不测,就可以借“空白借条”大做文章,单位“空白公章”乱用的现象,将为成为夫妻借贷的翻版,离婚审查“空白借条”效力可能成为新常态。
即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夫妻,共同签字也未必能防止虚假或其他不当用途。因为共同签字只能发生在夫妻关系相互融洽阶段。但在夫妻感情好(包括一方婚外情或赌博等其他不当行为没有爆露)时,一方说因在外经营或其他需要借贷要求共同签字时,大多往往会基于感情融和信任欣然签字,未必怀疑或了解其真实用途,更不会较真审查价款用途。但事后发现及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需要。如果完全以签字为共同债务标准,无论是在夫妻内还是对债权人,都是铁板钉钉的共同债务。相反,如果用家事需要来判断,至少在夫妻内部不能认定共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存在善意,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而,防止虚假或非用于家庭的债务,强化用于家庭需要的举证责任和具体内容,才能从实质上起作用,从根本堵塞漏洞。
其三,共同签字不仅无法真正杜绝虚假债务或许沦为新的害人工具
共同额签字的初衷虽然是美好的,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大额共同签字作为必要或唯一判断标准后,不仅可能使虚假或违法债务通过小额借贷或化整为零的小额借贷中(漏网),而且将共同签字作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必要或唯一标准,还可能会弄巧成拙,把另一方“做死”, 签字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害人工具。
比如,丈夫在外经营,说要借款经营,由于当时关系好,另一方签字了,但丈夫事实上没有用于经营,怎么认定?
在一定意义上说,当夫妻一方不能掌控另一方的经营状况或控制资金使用情况时,单纯签字作为共同债务标准,只是把签字方的责任套得更牢,并为债权人承担责任上了保险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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