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债共签”误传之危害 立法界与理论界应当重视 ——从《32名代表联合签名 建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入民法典》报道说起/王礼仁(7)
用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和举证规则替代共同签字的优越性,笔者在即将出版的《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专著中有详细论述。简言之,它不仅预防虚假违法债务更有效,而且具有科学性与灵活性。举债人与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借贷的实际情况与相互信任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另一方签字等注意义务。如果举债人与债权人疏于共同签字等注意义务,不能证明借贷用于家事需要的,则由自己承担败诉结果。
【作者简介】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原系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十余年的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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