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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设计师离职后可以肆无忌惮地抢走你的大客户?/卢庆波律师
为何设计师离职后可以肆无忌惮地抢走你的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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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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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设计师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 违约金

前言:广州一间广告设计公司,拥有政府机关及上市公司等大客户。前几个月,有两个设计师离职后,将公司几个大客抢走了。公司生意受到严重影响!这些设计师们为何可以这样肆无忌惮!

据了解,公司没有为在职的设计师设置保密和竞业限制机制。一般来说,设计师是广告公司的核心人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对公司业务加以保护的。如何设置保密和竞业限制机制?本文以供参考:

一、如何设置保密和竞业限制机制?
(一)将客户名单进行保密设置,并与设计师签订保密协议。这仅是你公司的第一重保护。需要注意如下:

1、根据法律的规定,单纯的客户名单不属于商业秘密,只有具备特殊内容的客户名单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这一规定明确将客户名单列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具体类型,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通常你理解的“客户名单”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因为单纯的客户名单在广告上、在网络上随时找到,如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无什么秘密可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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