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设计师离职后可以肆无忌惮地抢走你的大客户?/卢庆波律师(2)
按照该解释,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具备如下信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有法律意识的公司通常做法如下:将客户的相关信息设置为电子版的客户名单、客户信息数据库,或者纸质版的客户名册,并加以查阅权限的保护。
2、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点遗憾: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约定,可否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一般意见认为要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他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只有违反竞业限制和违反服务期约定才需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违反商业秘密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3、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二点遗憾:员工违反商业秘密约定,可否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用人单位是可喜的。
但是,如何举证损失呢?这才是大大的问题!
即使如此困难重重,用人单位也做好:在保密协议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保密制度,如何计算损失,或直接明确损失的金额。笔者认为也应同时设置违约金,因为也有法院支持违约金的。
(二)第二重保护就是与设计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1、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具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员工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和违约金。这些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1)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承担损失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结合本案的假设。如果该设计师在职时有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如限定竞业期为1年,违约金约定为20万元,那么该设计师则一年内不可以从事同行业的工作,如有违反,则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违约金,同时还可向其主张损失,损失如何计算?可以事先在竞业限制条款上约定,如某某客户一年业绩为50万元,设计师抢走这个客户,可以以此作为公司计算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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