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农产品法律保护/王瑜(2)
对种植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能够保障产品的品质,又不侵害本地种植户的利益;规范本地市场,在源头上杜绝本地的假冒行为,符合规范的销售商利益,政府的行政手段不会遭遇质疑,本地人也不会较真法律上的瑕疵。对于不法商贩,打击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定很多,总有一款适合他,他们自觉理亏,并不会就法律瑕疵而不服从当地政府对地理标志的管理。
将三个地理标志主体统一为一个的做法,针对我国的现状到能解决部分现实的问题。能够管理好产品品质,在本地源头上防止假冒产品流出。
三、权利依据
南丰蜜桔的品种被很多地方引种,隔壁的南城县种植面积就相当的大,严格来讲,南城人用南丰蜜桔种苗种出来的桔子不能称为“南丰蜜桔”,但是对南丰政府来讲这种管理超出了本地行政范围,属于“外部管理”,无法用行政手段简单处置,要回到法律轨道,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才能打击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从规定上来看,查处点有两个;一个是地理标志名称,一个是专用标志。三个地理标志都有各自的专用标志,不过消费者对这三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认知度及认可度不高,如果不能提高产品的市场溢价,假冒者也就没有必要冒风险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而地理标志名称和产品名称就是一个,南丰蜜桔都叫了一千多年,申请了地理标志就不能叫了?起码道理上都说不过去。可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实际没有多大的力度。
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地理标志多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南丰蜜桔注册的证明商标是图形加“南丰蜜桔”几个中文字。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是否构成侵权?有成熟的判断体系;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民事诉讼,甚至是刑事手段都有成熟的程序和明确的规定,各部门操作起来都是轻车熟路,以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是很好的方式。检索商标局官方网站,没有看到“南丰蜜桔”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备案,“南丰蜜桔”证明商标注册了20多年,难道还没有实际使用?没有使用的商标,没有市场知名度,对于侵权者而言都没有侵权的意义。江西另外一个地理标志产品“赣州脐橙”注册了证明商标,发放了不少的许可,发生侵权后,以商标被侵权的名义,获得了民事赔偿,抓了人还判了刑,对侵权者是有力的震慑。现实中,地理标志注册了证明商标,却不实际使用的情形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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