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农产品法律保护/王瑜(3)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了怎么处罚?没有相应的规定,权利主体如何保护地理标志也没有具体规定。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更弱,就不详细讨论了。
四、解决方案
本人在大型集团做过农业公司总经理,担任过省级农业协会的秘书长,在实务操作中,就不能只提出问题,必须要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具体解决方案,另文详述,这里只做简要介绍。
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的不完善短时不能改变,解决现实问题需要另辟蹊径。首先要解决的是三个权利主体问题,南丰做法可以借鉴,将三个权利主体统一,但是必须解决统一权利主体的法律瑕疵问题,否则无法在本地之外有效行使权利。现实中,因历史等原因,各个地理标志都有不同的注册/登记情况,期间权利主体因机构改革发生了变化,统一权利主体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地理标志保护还有一个大问题就是权利本身的不足,配套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相关部门没有成熟的行政处置程序和办法。如果引入到常规途径就要简单得多,那么,可以给地理标志附加譬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常规的知识产权权利,就可以将地理标志保护引入到常规的保护途径上。
我们对地理标志保护不能简单停留在事后维权上,要建立法律保护体系。切实解决权利主体问题,通过取得其他各种知识产权权利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壁垒,积极去维护权利,清理整顿市场,地理标志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发挥出地理标志本来的价值,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溢价,最终地理标志农产品各环节的参与者共同受益。
作者:北京炜衡律师所 王瑜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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