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朱旭东(9)
自《信托法》出台后,信托在国内经过近二十年实践,可以说有的是在探索中,比如家族财富管理信托业务还在摸索阶段;有的取得了一定经验,比如近年来发展的风风火火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有的则获取了一些教训,比如一些承诺“兜底保本”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引发的纠纷。如何在这些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国内的信托实践,总结已有的经验,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并反映于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而且,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和资管行业准入对于外资的进一步开放,国内大资管活动面临着到底是保持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依托各自行业监管规则的孤立“堡垒”抵御外资的冲击?还是通过制定统一的资管活动基本法、构筑起一道资管规则的坚固“法律长城”应对外资的挑战?这必然使得明确信托法对于统一资管活动基本规则的涵义有了相当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众所周知,立法的目标是为纷繁复杂的经济行为、社会生活行为制定法律规范,是为司法活动提供基石,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笔者认为:将信托法作为统一资管活动基本法的打造过程中,不仅需要体现信托立法内涵和信托立法技术条款“灵与肉”的完美结合,更重要的作用是把统一信托规则作为资管活动领域中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有效的工具。
(朱旭东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附注:
【注1:2005/7总613期《上海律师》朱旭东:《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注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绪论:信托关系规范化及其现实意义】
【注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释义:第四章信托当事人第三节受益人】
【注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注5:朱旭东:《物权法中应确立物权合同制度》】
【注6:王涌《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信托法在民法体系中的问题》】
【注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注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注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绪论信托关系规范化及其现实意义】
【注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条】
【注1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注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12〕92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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