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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工伤,过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关系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卢庆波律师
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工伤,过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关系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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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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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案情:A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入职B公司。2017年12月10日被诊断为职业病。2018年8月1日被鉴定为工伤伤残八级。A先生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A先生于2018年11月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二、提出问题:A先生已过退休年龄了,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各家观点争锋:
(一)认为支持A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伤残发生于A先生退休之前,其作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应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该条例可见,伤残的劳动者,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2)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不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时间,也不管劳动者何时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认为不应支持A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
1、A先生已达退休年龄,其没有再就业的可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概念上很清楚:是支持伤残的劳动者再就业的补偿,所以A先生不符合领取的条件。
2、省高院和仲裁院也支持我方观点。
2018年8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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