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工伤,过退休年龄后解除劳动关系就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卢庆波律师(2)
可见,指导意见是不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的。
四、笔者意见。笔者意见倾向支持观点一,即认为应支持A先生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理由如下:
(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是A先生的法定权利,并不因提出时间的差异而被剥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A先生只要经工伤评残达到七级至十级(其为八级),就法定取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的意见,这是指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生的工伤,为何这样说?理由如下:
该条文“……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显然是指退休的劳动者退休时发生的工伤,如果是退休前发生的,正确表述应当是“按照”或“根据”,而不是“参照”。这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关于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规定十分吻合。该规定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用人单位应向A先生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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