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径与对策/徐凤林(3)
对策三:强化失信行为惩戒,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建设诚信社会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法治做保障,以现代社会治理方式为手段,发挥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智治支撑作用,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一要加强司法惩戒。对规避民事执行、抗拒民事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拘传、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用等强制手段,借助公安技术手段查找失信“老赖”,联合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二要加强组织惩戒。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构建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监察工作格局,做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有机统一相互衔接。从组织层面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对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金融机构高管、社会团体负责人限制;对入党入团限制;对录用公务人员限制;对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限制;对参选村(社区)两委成员限制,倒逼失信人反省悔过,诚实做人,诚信办事。三要加强行政惩戒。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各行政单行法,加强对重大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领域和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违规乱收费、“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问题, 强化对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行业,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企业资质,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和获得政策支持等限制,依法处理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虚报冒领、学术不端行为,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度。四要加强社会联合惩戒。认真贯彻《征信业管理条例》,强化信用管理(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信用管理;2、社会专业机构承担的资信调查、联合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服务),聚焦社会信用活动(1、消费者信用活动;2、企业信用活动;3、银行信用活动;4、政府信用活动),发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体系作用,扩大失信信息应用范围,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失信个人采取行政约束和惩戒措施,以惩促信,培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加快新时代振兴发展、建设法治生态开放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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