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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13)
其次,坚持国家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则。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和谐、统一。但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界限不清、定位错误等,导致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不仅无法做到协调、统一,且时常出现矛盾、发生冲突。一旦二者发生矛盾或者不协调的情况,应遵循国家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社会主义法律是共产党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和定型化,宪法、国家法律是共产党的方针、路线,社会公众、人民意志在国家层面的真实体现,与其他任何的组织、制度相比,国家法律均具有优先性与权威性,理应凌驾于任何规章制度之上。因此,一旦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发生冲突或矛盾,应切实遵循宪法至上、国家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则。
具体而言,应树立国家宪法至上的思想意识。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应被信仰,否则其存在的价值荡然无存。思想先于行动,只有思想上对法律的绝对信仰,方能够做到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在实践中,应大力培育共产党员国家宪法至上的意识,避免其陷入党章大于宪法的错误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另外,应践行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准则,在法律规定上,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在法律效力上,无论是中央的党内法规,还是地方的党内法规,均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悖或抵触。中央、地方党内法规的相关部门也不得与国家法律的相关部门冲突。一旦发生矛盾,应坚持国家法律高于一切的原则,优先适用国家法律。
第三、党内法规严格于国家法律的原则。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党内法规严格于国家法律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大党,拥有8960多万党员,在这些党员干部的领导下,国家持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在此情况下,仅仅依靠国家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约束党员行为显然是不足的,不仅不符合从严治党的基本精神,且无法切实起到对共产党组织、共产党员的约束力量。
如果共产党内部没有党内法规,则国家法律则难以为继、无法有效实施。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党内法规是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必须严格于国家法律,用高标准要求党员,方可确保国家法律的顺利实施。当然,这种要求并不是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而是在遵循国家法律高于一切的基础上,对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更加严格。例如,在执行上,普通公众如果在行为上触犯了法律,根据情况进行惩处,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而共产党员一旦触犯了法律或党内法规,则不仅仅需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还需要接受党内法规的惩处,包括警告、开除党籍等。对于触犯刑律的党政官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条例》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三者并用,“三管齐下”(就是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老虎苍蝇一起打”,至今已查处270多个省部级和军届高官。截止2018年底,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30多万起,处理党员干部35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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