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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14)
2、衔接和协调的顶层设计
首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折射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国家法律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也涵括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党获得执政地位后,党内的国家法律法规共同成为党治理国家和党的重要工具”,除宪法外,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诸多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都含有坚持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许可在军队、公司、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等特定组织中设立中共党组织等规定,对党领导立法、武装力量、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工会、国家安全、高等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做出原则性规定。从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是对“党的领导”政治原则的合法确认和授权。党的领导如何具体实施,国家法律不宜作具体规定,需要党内进行领导体制、机制和方式上的具体制度安排,这就需要党内法规来加以具体化、细致化。党内通过规范性的文件和会议对国家法律规定加以具体,及时弥补该领域的空白从党内法规上设计好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准备。其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用的范围和对象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在两者衔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针对问题和矛盾来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发展是设计计划的关键。从现实可操作性考虑,可先以党的规范性文件而非党内法规的形式提出要求,有关机关或团体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特定程序在国家法律、组织章程、规则办法等规范中对党的要求加以“吸收转化”,或者先以党内法规在党内试行,时机成熟后再依程序制定为国家法律,如此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和贯彻实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发展。
党内法律法规体系是党内治理法治的载体。依法治国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党内法律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制度。它要求我们首先从“国家法集中制”的思维模式和传统的党的建设理论出发,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出发,以法治的一般规律为基础,结合中国的政治现实,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内法制和法制规范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两个制度的“衔接协调”。提出了一种合适的“顶层设计”,以完善两个规范体系,处理两个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其实现路径。
3、衔接和协调的具体路径
(1)保证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
保证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就是要促进其制度体系内部的协调与衔接,这是实现其与国法协调衔接的必要前提。党内法规的自体协调性,要求建立一个内容科学、内部统一、协调一致的“金字塔型”党内法规体系,鉴于国家立法之成熟性,党内法规在保证其自体协调性时可以适当借鉴国家法体系。党章在金字塔中居于顶端位阶,具有至高效力,该体系中的其他规范效力均低于党章,相应地也不能与之相抵触。同时,其他党内法规亦应当有位阶高低之分,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将这类党规分为三类,其效力也依主体的层级依次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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