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2)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一)党内法规
1.党内法规的性质
党内法规的性质是调整党内关系或和群众、其它党派组织之间社会联系的规范,包括规范党内活动的法规和规范党执政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因此在性质上也可视为“准法律”。
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党内法规性质可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主要调整党内关系的党内法规,主要用于调整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党的组织机构与党员之间的关系和党员与党员之间的关系,其中少部分规则也调整党与非党组织、群众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仅对党的组织内部具有效力,在实施上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与国家法律存在较大差异,不适合归入法或法律的范畴,在性质上总体就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这个部分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调整党内关系以及党与非党组织或群众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党内法规,仅对党的组织机构和党员具有效力,在性质上与第一个部分基本相同,总体上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等。最后,党内法规同时调整党内党外关系,既规制党的组织机构和党员的行为,又规制相关人员的行为,既对党的组织机构和党员产生效力,也对相关人员发生效力,实施党内法规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但纪委、监委有“双规”、“双指”手段和“留置”新措施,足于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在性质上应属于“准法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2.党内法规的内涵
(1)党内法规的由来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维持党的纪律。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主席就指出:应制定相对完善、详细的党内法规,用以指导机关行动和共产党员的行为。党内的纪律是高于一切的,毛主席意识到规范党员行为的重要性,因此,提出了构建党内法规这一论断。党内法规在建设初期,其地位与四项基本纪律是等同的。当时,党内法规起到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纪律”。
其后,刘少奇同志延用了党内法规的这一表述,但其切入角度有所不同,他认为党内法规的建设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内在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必要手段。1978年后,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党内法规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且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党内法规的建设也有所发展。同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也越来越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邓小平同志指出:国有国法、党内有法规,无论是谁,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绝对不可以违反任何党章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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