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3)
197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规定程序暂行条例》颁布了,且在其中的第二条,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从党内法规的提出、发展历程可看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优秀的历史传统,注重历史正当性和延续性这一行为风格延续至今。
(2)党内法规的概念
对于党内法规的概念,不同学者提出了各异的观点。合肥师范学院操申斌教授认为:党内法规是确保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工具,是规范党的工作、规范党员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和。香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教授认为:党内法规是党内各项规章制度总称,起到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作用。除了相关学者对国家法规给出的界定外,一些规章、研究性的条例中,也明确了党内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内部规章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将党内法律、法规定义为中央机关、部门为党委和省、市、直辖市全体党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中国共产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条例》认为,中央组织和各省、市、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中央政府用来规范党的组织活动和党员的行为。
(3)党内法规的内涵
尽管很多学者、纲领性文件中均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仅仅界定概念是远远不够的,想要更准确的了解党内法规,还需厘清党内法规与党内相关文件、纪律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关系,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党内法规与上述文件区别的明显特质在于:
首先,立法主体是排他的。根据党规党纪的制定规定,可分为中央党规党纪和地方党规党纪两大类,根据其执行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相应地,党内法规的主体也可以根据这个分类标准来划分。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有权在党内依法制定法规。省、市、直辖市的地方党委有权在党内制定法规。相对而言,党内纪律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制定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倾向,在这一点上,党内法规的特质十分明显。
其次,立法内容根本性。党内纪律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既包括重大问题、也包括一般事项,其在内容的包容性上较为广泛。但党内法规的立法内容相对细致、根本,具有全局性特征。党内法规中规定的内容一般为政策性纲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等重要问题。
第三、表现形式独特性。党内法规对党章、条例、准则等均进行了相应规定,且对法规的内容、使用机关层级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而纪律性文件、制度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只对党的某一个领域、方面、层级做出规定,二者在内容规定、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党内法规的表现形式较为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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