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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4)
第四、本身效力稳定性。党内法规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特征,其发挥着对党组机关、党员行为引导、评价、教育、规范、约束的重要作用,不可随意调整、修改。如果确实有必要加以修改,则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党内法规的这一特定性质,决定了其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
(二)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经形成庞大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2018年底,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525件,其中部门法270个,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9489件:省级地方性法规5566件,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2748件,经济特区法规292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82件,规章11784件:部门规章2964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司法解释451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366件,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39件,高法高检联合司法解释46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因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包括五大方面: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②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③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⑤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具有如下性质:
第一,国家法律的性质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指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即国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代表国家而存在和运行的。第二,国家法律与国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集团和利益主体是相联系的,国家法律首先和主要是统治阶级或执政阶级利益或意志的集中表现。也就是说,国家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说,国家法律具有阶级性。第三,国家法律也具有一般性的。它是一种高度抽象的行为模式,由大量的实际行为和具体行为构成。它的对象是普通人,是反复多次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依照法律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例外,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第四,与其他规范不同的是,国家法律规范的严格性是一个重要特征。它有一个特殊的逻辑结构。构成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第五,国家法具有公平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适用所有的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只有在国家法律公平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执法力量对社会行为中偏离法律轨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机械纠正,使其回归正常的法律轨道。例如,对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强制法律制裁,强制纠正其违法行为。同时,通过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一般性,国家法律的作用和执法的有效性,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来实现。让人们了解法律,区分是非,也就是说,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可以做什么,绝对禁止做什么,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违法后是否可以容忍,容忍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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