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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洪碧华(6)
其次,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起到了保障与促进的作用。一方面,在内容规范、程序要求等方面,国家法律较为完善,它为党内法规的建设、发展提供了良好借鉴。同时,国家法律也为党内法规的建设、发展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与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党内法规的合法性、合宪性奠定了良好基础。湖北省委党校孙才华副教授认为,国家法律提出的标准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党内法规建设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国家法律的立法起步较早,到200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完成初步框架结构。而与之相对的党内法规,则起步较晚,整个体系在科学性、系统性上仍存在一定不足。对此,中共中央提出了相应要求,即建党100周年的时候,应全面推动党内法规建设与完善,健全相应体系。简而言之,道德规范和党的政策都可上升为法律。国家法律可为党内法规的建设、发展提供依据,使之朝着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总而言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既存在明显区别,又互相联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属于法治社会依法治理的重要工具,二者互相促进、互为保障。只有切实意识到二者的区别、联系,才能够更好的研究二者的衔接和协调。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的实践探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探索
1、改革开放前初步探索
1949年前,在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套与当时社会、党内发展相适应的党内法规与制度,这套党内法规的雏形较好的维持了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设的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最初级的党内法规制度无法满足中国共产党内部建设的需要。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新中国的唯一执政党,为了更好的行使权力、带领公众建设新中国,对党内法规的建设刻不容缓。1953年《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中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各级政府的领导,并确定了相应的方针政策;1956年,八大党章的提出进一步对共产党员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虽然已经意识到了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性,且通过各种措施、政策的颁布加强党内管理,但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法规尚未形成,且已经颁布的相应政策在程序、名称、承载形式等方面均较为随意,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2、改革开放后持续推进
十年“文革”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建设处于停滞、甚至是倒退阶段。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了更好的确保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把四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不仅再次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且重申“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这一举措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互衔接、协调的初始。1982年9月6日修改的《党章》和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宪法》共同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国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党的方针、政策写入其中,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这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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